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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学生教育管理水平,建设高素质、职业化辅导员队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行政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的稳定,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为人师表,公道正派,热心为学生服务,乐于奉献。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章     要求与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秩序,执行学院的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习惯和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使学生德智体美得到全面的发展。

第七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思想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八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学生教育工作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自尊、自爱、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二)学生管理工作

1、加强班级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学生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选拔配备和培养工作,指导班干部开展工作,协助系总支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2、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深入到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了解学生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学生带有倾向性的思想问题。

3、执行学院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遵守校纪校规,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的文艺、体育活动和劳动,不断增强学生的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开展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4、做好学生的考勤工作,制定班级考核办法,做好优秀学生、优秀班级的评比工作,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学生积极上进;落实学院对困难学生的有关文件精神,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5、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做好后进学生的帮教工作,和学生进行谈心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认识,自觉实现“三自”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6、按时制定班级工作计划、辅导员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

7、完成学院和二级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选拔和聘任

第九条  坚持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配备辅导员,其中高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比例配置,五年制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100比例配置。

第十条  辅导员一般从学院专业教师、党员干部中选聘,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选聘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二级学院负责选拔,报学生处审核任职资格,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由学院院长聘任上岗。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三年一聘,考核合格的可续聘。因故确需中途调整的,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送学生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与专业教师原则上享受同等待遇,其月津贴按高于教师平均课时津贴的30%核发。从社会上招聘的辅导员的待遇按学院外聘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专职辅导员可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指标、评审单列。根据辅导员队伍实际,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坚持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新进青年教师必须先担任一届学生辅导员。辅导员聘任年限不得低于学生所学专业的学制,没有特殊原因,辅导员中途不得调换。专职教师晋升职称、职务必须具备3年以上兼职辅导员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  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学院按照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对成绩优秀的辅导员可按满三年副科级、满五年正科级、满八年副县级来确定相应的行政待遇。

第十六条  学院将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内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辅导员总数的20%。评选程序:二级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核——学院审批。优秀辅导员在晋级、晋职、分房等方面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鼓励辅导员参加业务交流和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辅导员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和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学生处、教务处、组织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辅导员的考核按年度考核和学年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任期内以年度考核为主,任期结束时以学年考核为主。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由所在的二级学院和学生处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报学生处、组织人事处备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的考核程序:(1)由本人写出工作总结,根据辅导员职责进行自评(10%);(2)由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评议(40%);(3)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提出考核意见(30%);(4)学生处根据辅导员的工作表现给出考核意见(20%)。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二级学院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并视情况扣发岗位津贴或给予纪律处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起执行。

作者:日期:2017-01-07 阅读: